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 法:
*三条本规定di一条*三项中的“已穷尽财产diao查措施”,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: (一)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; (二)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、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、不动产、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; (三)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*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,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、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; (四)被执行人隐匿财产、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,依法采取搜查措施; (五)经申请执行人申请,根据案件实际情况,依法采取审计调查、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; (六)法律、**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diao查措施。 人民fa院应当将财产diao查情况记录入卷。
*四条本规定di一条*三项中的“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”,包括下列情形: (一)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**、变卖未成交,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,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; (二)人民fa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、船舶等财产,未能实际扣押的。 *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,人民fa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、采取的财产diao查措施、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,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。 人民fa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。
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被执行人wei一住房所有权?
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被执行人抱着不会执行自己wei一住房所有权这样的侥幸心理,执行难,因为根据所有权权能分离论,执行,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由不同的主体行使。人民fa院在执行被执行人wei一住房时,基于人道主义,被执行人可继续居住该房屋,但该房屋所有权仍可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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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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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确权之诉和案外人异议的关系
答:依据《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》*二十六条的规定,对执行fa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,案外人不能另行通过确权之诉解决,专业执行案件代理,只能先提出案外人异议,不服案外人异议裁决后再向执行fa院提起异议之诉。确权之诉不能代替异议之诉。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可以同时提起确权之诉,与异议之诉合并审理。执行fa院采取执行措施前,zhai务人与案外人对该财产另案进行确权之诉的,如zhai权人没有参加诉讼,且zhai权人提供了案外人与zhai务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初步证据的,执行不到怎么办,在对财产保全之后,该确权诉讼应当中止审理,案外人应当依据民诉法*二百二十七条提出异议,已中止的确权之诉可以并入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。